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10年1月19日公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诉本公司600万元借款纠纷案【公告编号为临2010-001,案号为(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282号】,近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7年3月19日,民生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借款6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源集团)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简称:华源针织)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600万元,本公司至今未能还款。2009年12月24日,民生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6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1、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2、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银行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并偿付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逾期利息;3、华源集团对上述第1、2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的保证范围内有权向公司追偿;4、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1、2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民生银行有权以抵押合同载明的、华源针织抵押的机器设备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华源针织所有,不足部分由公司清偿;华源针织在民生银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69,519元,由公司、华源集团、华源针织共同负担。
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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