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反倾销日落复审做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普遍税率为44.30%。
本案原审于2006年7月13日立案,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65和5503200045。我会提前1年预警,组织19家企业应诉,并组织行业集体无损害抗辩。2007年4月19日,本案原审终裁,裁定应诉企业反倾销税为3.47%-4.86%,慈溪江南获得零税率,其他企业税率44.3%。本案历经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宁波大发、慈溪三泰在复审中获得零税率,其他企业维持原审终裁税率。
2012年7月31日,本案日落复审立案。商会在4月就本案进行了预警,并联系主要涉案企业。慈溪江南、宁波大发和慈溪三泰因获得零税率而无需参与应诉,该三家企业的对美出口金额占全部涉案企业出口金额的73.63%。其他企业出口金额在涉案期对美出口占比小于50%,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定,其提交问卷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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