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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暂不退市 证监会保护投资者说法遭质疑

发表时间:2014-05-26     发表评论()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连续五年财务造假,如此对市场、对投资者不负责任,公司竟然还保持在A股上市,听起来是不是很讽刺?

  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虚构了3.4亿利润,以此保全了自己的上市资格。而证监会只是对公司做出了警告同时罚款50万元的处罚。加上公司多名高管收到的罚单,总共不过153万元。

  尽管证监会做出了5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但罚单一出,还是引起了舆论普遍质疑:违规成本太低,公司应该被强制退市。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最新回应,目前南纺股份还不具备退市条件,根据上交所现行退市规则,南纺股份尽管被追溯出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虚报利润,但之后两年又连续盈利,考虑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暂不退市。

  邓舸:追溯重塑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之前,并不知道公司退市的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

  根据南纺股份2012年披露的公告,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实际上从2006年到2011年连续六年亏损。随后,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经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该直接退市的讨论,不过公司年报显示2012年、2013年又实现盈利,没有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南纺股份最终会不会退市,目前并没有定论。但目前的情况下,被欺骗的投资者利益已经受损。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已经接到了20多个投资者的法律求援,他认为,南纺股份必须赔偿受损投资者。

  宋一欣: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我希望南纺股份不要退市,南纺股份应该建立一个基金,对由于造假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作出赔偿。另外,有的人因为追溯时效的关系,没有被处罚,这样的人应该离开南纺股份的高管层。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层出不穷,成为我国股市的一大顽疾。而根据现行《证券法》,对于这类证券违法的最高处罚就是60万元。

  比如A股首家绿化行业上市公司绿大地,2007年底挂牌,业绩频繁变脸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发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00多万元,虚增2004年到2007年业务收入将近3亿元。2013年,证监会对绿大地处以警告并顶格罚款60万元,加上相关负责人的罚款,总计也才370万元。

  不过,绿大地最终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起诉,时任董事长也锒铛入狱。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认为,违规公司直接退市确实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加大力度处罚造假者,要强制退市就要尽快修订《证券法》。

  桂浩明:首先要修改法律,不改法不行,强制退市对被欺骗的股东有怎样的赔偿机制?比如强制退市,购买股票的资金要全部退回,如果公司运营几年,这个钱都没有了,你再让它退市,受损失的还是股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洪涛律师表示,现行的处罚规定已经滞后了。

  田洪涛:目前不只是在证券行业,在其他领域比如质量监管方面,也存在这种情况,出现一定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消费者造成损失,但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无法对违法者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不足以制止它以后再发生这样的情况。

  比起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保荐机构的罚款额度似乎要大得多。以万福生科(5.650, 0.00, 0.00%)案为例,公司为了上市,在2008年到2010年虚增营业利润超过1亿元,最终只被罚款30万元,在任20名高管受到处罚,董事长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除了遭到证监会警告,还被没收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同时处以2倍罚款,共计7665万元。这也是自2004年保荐制度出台以来,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开出的最重罚单。

  相比较为成熟的美国等市场,我国现有《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明显比较轻。《塞班斯法案》被认为是非常严厉的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法案,它最关键的404条款有哪些规定?如果按照《塞班斯法案》,五年造假、六年亏损,南纺股份会被如何处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张一飞:这个404条款,包括《塞班斯证券法》其实是在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基础上的加强版,可以说是2.0版本,它的核心是加强了对于证券欺诈者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比如说,如果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最多判五年,根据《塞班斯法案》可以判到25年。关于行政处罚,我国的规定,最高处罚募集资金的1%到5%,《塞班斯法案》明确规定,如果是个人,最高处罚可以是将近500万美元,如果是公司可以是2500万美元,处罚更加严重。关于民事责任,我国证监会的规定虽然提到了控股股东需要回购股民的股份,但是这个规定是最近出台的,对南纺股份适不适用目前还存在疑问。而且,对于民事责任,证监会规定是以处罚为前提,而美国没有这个限制。所以无论是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来看,《塞班斯法案》对于证券欺诈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我们看到安然公司,还有世通公司他们的CEO和CFO都判了将近25年左右的刑期。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证监会已经给出了一个50万的罚款,因为最高是60万,已经接近上限了,但是目前很多人觉得罚得太轻,应该退市。而证监会给出的理由是现在不具备退市的条件,但是大家又觉得南纺股份犯的错太多了,从情感上希望它退市。退,还是不退更合乎规矩,或者更有利于这个市场的发展?

  观察员张翼:2001年的时候就有明确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要强行退市,但是南纺股份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实现了六年的假盈利,真亏损。因为近2年的真正的盈利不让它退市,证监会发言人的理由是顾及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既然已经规定了强制退市的制度和条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尊重市场法则,不应该打着所谓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名义让很多明文的规定流于一纸空文,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会让我们的资本市场成为一个劣币驱逐良币,不健康、不理性、不成熟的市场。

  相关阅读:

  1、安然事件

  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一度拥有约21000名雇员,2000年披露的营业额达1010亿美元之巨。但后来被曝出,公司精心策划乃至制度化、系统化的大型财务造假丑闻,最终于2001年破产。

  2、塞班斯法案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2004年开始对上市公司要求强制实行这项法案。法案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确保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一份内控报告,并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控制流程负有完全责任。

  法案最关键的一点是404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出具一份由独立董事签署的代表董事会的报告,说明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其它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在哪里。同时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每年上市公司必须出具一份自我披露弱点的报告,外部审计师还要独立再出一份报告。

稿件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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