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几乎是所有人都知道的炒股之道。但刘先生(化姓)的经历却跟很多股民不大一样。
他投资百万炒股亏钱后,找了律师,还到法院起诉发行股票的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纺股份)。结果,因为公司曾出现虚构利润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开了罚单,刘先生因此真的讨回了部分损失。
近日,南京中院作出判决,刘先生这次能拿回16万多元的投资损失。
股民起诉
炒股亏钱,他状告上市公司
刘先生60多岁,是个资深股民。2011年的时候,他看上了南纺股份的股票。前后两年间,他先后投入百万炒股。不过,大盘涨涨跌跌,刘先生不仅没能赚到钱,反倒还亏了不少。
据刘先生的说法,因为买南纺股份的股票,他前前后后亏了30多万。如果是股市正常的风险,也就没什么。但到了2014年,刘先生却突然在南纺股份的官网上发现了一则公告。
这则公告称,公司因为虚构利润,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让刘先生颇为恼火,公司出现虚假陈述行为的时间是2007年,被揭露的时间是2012年,而这段时间,恰好是他买入南纺股份的股票时间。
刘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充分信任这家上市公司,他才买入了股票,如今亏了钱,公司应该负责。
炒股亏钱,起诉上市公司,这听起来似乎有些匪夷所思。但刘先生请了律师,还是把南纺股份告上法院。
他在诉状里提到,南纺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如今因为公司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损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还特意算了算,买南纺的股票亏了30多万。
庭审焦点
普通股民也能向上市公司索赔?
股票涨跌再正常不过,投资者投身股票市场,自然要承担市场的风险。所以,被股民起诉,在成为被告的南纺股份看来,刘先生不能成为该案的原告,而且他的索赔要求也不合情理。
南纺股份称,虚假陈述的事实确实存在。公司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2年3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因为2006年到2010年,公司存在虚构利润的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遭到立案调查。两年以后,公司对外公开发布公告,称其刚刚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给其开出了50万的罚单并予以警告。
但南纺股份认为,刘先生不具备起诉的资格。不过刘先生并不这么认为。他拿出了在证券公司的开户单,证明他确实购买和卖出了南纺股份的股票。而且,在他看来,公司在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他都毫不知情,甚至还花下血本,买进股票。刘先生称,南纺股份没有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才导致了他的损失。
股市有风险,损失该怎样确定?
大到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行情,小到股民本身判断失误,这些都是投资股票存在的潜在风险。在南纺股份看来,影响刘先生投资损失的因素太复杂,不能单一地认为是某一个因素。
公司的虚假陈述,到底给刘先生造成多少损失?他的损失有多少又是由于市场风险造成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买入股票后,因为股票涨跌,刘先生曾多次卖出和买进股票,所以刘先生购买股票的成本和可索赔的金额是多少,双方各执一词。
刘先生认为,自己损失了34万多。如果公司主张这些风险中,有市场因素造成的风险,公司需拿出证据来。而南纺股份则认为,投资的损失只有15万多。而众所周知,股票市场肯定是存在系统风险的。而且,他们在实施了虚假陈述的行为后,公司的股价跌幅情况明显是好于整个大盘的。从大盘来看,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没有对二级市场的股价造成实际的损失。
法院判决
上市公司赔偿股民1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买了南纺股份的股票,公司的行为跟他利益也就有直接的联系。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利益受损后,可以维权。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产生亏损”,可以认定,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南纺股份因为虚构利润被证监会处罚,在此期间,刘先生投资南纺的股票并发生亏损。而南纺股份又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刘先生的投资损失跟他们的虚假陈述没有关系。因此可以确认,刘先生的投资损失与南纺股份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向其索赔。
至于公司提出的购买股票本身存在的系统风险,法院认为,如果其他的风险导致了损失,公司应该拿出证据来,否则根据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系统风险等因素就不能从损失中剔除。
近日,南京中院作出判决,南纺股份要赔偿刘先生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共计16万多元。
小贴士:维权需要哪些材料?
股民为维权准备了哪些材料?首先,要有股东证券账户卡,才能证明自己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买卖股票的对账单也必不可少,股票买入卖出的时间,数量和金额,这些是确认损失的原始材料。
当然,亏了钱就找上市公司,这显然不可能。律师介绍,只有公司确实出现了违规情况,才可能索赔成功。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公司的相关公告这些都要作为证据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