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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股转让征税新规不存在追溯执行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0-01-04     发表评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权威专家和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这是中国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传递出维护股市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信号。

  逾4000亿股未减持

  “限售股”一直被很多市场人士看做是A股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编注:人们用“达摩克利斯之剑”借比安逸祥和背后所存在的杀机和危险,告诫人们要经常反思潜在的风险并化解之),限售股的到期解禁和抛售往往对股市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成为股价忽上忽下的重要诱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1月,A股市场“大小非”(在股改限售股中,持有限售股数量占比小于5%的账户被称为“小非”;大于5%的则被称为“大非”)单月减持15.15亿股,创下有该项数据统计以来(也即18个月)的历史新高。国信证券资深策略分析师黄学军认为,在经历完整市场涨跌周期后,“大小非”减持确实可能对市场形成一定的压力。

  关于限售股的具体规模,粗略统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09年12月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新股发行数据,可以得到以下数据:沪深两市累计产生的股改限售股为4771.61亿股,截至2009年11月末,还有4370.97亿股未被减持。

  而在新股限售股方面,截至2009年年末,2006年以来有53家公司登陆上证所,314家公司登陆深交所,这些在“新老划断”后挂牌上市的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如果转让IPO(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也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新股的继续发行,这个数字还会继续动态增加。

  股市“失血”风险降低

  此次国家出台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不少专家表示,这一新规有助于减少股市波动,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对股市利好的消息。”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导致股市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就是限售股的减持问题。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缓解市场减持压力,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

  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不是企图限制“大小非”减持,这其中主要还是考虑到了对市场起到引导作用,从而继续维稳资本市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此次只是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并不直接涉及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的博弈中,由于一级市场减持门槛提高,有利于构建一二级市场间的均衡,实现股份和资金间的平衡,使得市场环境更加稳定,避免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后,因为大量解禁股短期集中减持对股市造成波动。

  “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除了有助于形成限售股转让较为均衡的格局,短期内也可以稳定股价之外,也有利于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他指出,在过去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可以享受二级市场免税待遇的情况下,不仅套利动机很强,而且一旦套利成功,很难保证巨额套利资金不会流出股市,这样就会造成股市“失血”,不利于股市的健康成长。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因为弱化了套利动机,套利资金流出引发的股市“失血”的风险就降低了,无疑对股市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关闭逃税“灰色通道”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目前中国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群体大概超过14万人。专家表示,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还传递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信号。

  刘尚希说,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往往是比较富裕的阶层,投资者最初以较低成本取得限售股,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转让限售股的收益包含有大量的“市场溢价”,如果不对其征税的话,就会加剧“富的越富”这种马太效应,拉大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依据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应该的。其结果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说,一直以来国内对机构和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但对个人转让包括限售股在内的股票收入所得实施免税政策,这也给不少人带来逃税的“灰色通道”。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法人股通过改制转为个人股进而套现获利的现象。对个人股转让限售股征税则有助于抑制此种逃税方式。

  针对社会上关注的此次调整是否会追溯到此前已减持限售股投资者的问题,刘剑文表示,中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不存在追溯执行的问题,否则会把法律体系搞乱。

稿件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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