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1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并开始受理基金评价机构加入协会或备案申请。证券业协会同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从业资质。
《自律管理规则》共分八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注册登记和业务备案、业务规范、信息披露、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等多个方面。按照规定,独立基金评价机构、媒体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应当在《暂行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其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入会;媒体只能开展评奖活动。
在入会条件上,《自律管理规则》要求,基金评价机构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基金评价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不少于5人。此外,对基金评价理论和方法、信息采集制度、盈利模式等提出了要求。媒体申请入会的,至少有2位基金评价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有完备、可靠的数据库支持,数据库应包括5年以上基金评价需要的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证券业协会要求,基金评价机构自身的评价部门、销售部门之间以及基金评价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销售机构之间应建立证券业务的“防火墙”和相应管理制度。
为提高审核工作的专业性,《自律管理规则》规定,协会成立基金评价业务专家工作组,负责对基金评价机构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内控制度、业务流程以及执行情况的评估咨询。
此外,根据《从业资质管理规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规则施行半年内达到相关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管理规则》施行一年内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则施行一年内达到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要求,且每个营业网点至少应有一名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规则施行两年内应达到相关要求。
证券业协会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协会对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约有48.13万基金销售人员报名参加考试,通过考试的有11.66万人,其中大部分为商业银行的基金销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