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2日发布通知,就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根据通知,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可以在纳税保证金方式和预缴税款方式中确定一种缴费方式。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通知同时明确,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如果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印制、发放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申报表,尽快完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相关应用软件,建立完整、准确的台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申报资料,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核:
一是审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二是审核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纳税人清算时未提供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的,或者代理人未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授权书的,应要求其补齐后再予办理。三是审核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四是审核纳税人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
两类限售股两种办法
对于股改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选择纳税保证金方式或者预缴税款方式。
至于新股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将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将“穿针引线”
所谓纳税保证金方式,是指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预缴税款方式是指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