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融资融券试点平稳推出,中国证监会前期已对11家参与2008年全网测试的证券公司就主要业务进行了窗口指导,涉及12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据了解,11家券商在若干业务细节方面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从而杜绝了在试点期间出现恶性竞争的可能,能够有效保证试点的有序推进。
针对十二个主要业务环节
“2008年试点启动时,监管部门召开了‘香山会议’,11家券商全部参加,也曝光了各自的高招,监管部门总结了前期试点准备工作情况,提出的窗口指导内容很有针对性,对于我们做好准备工作、制定方案非常有帮助。”某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接受窗口指导之前,自己和许多同行一样,并不能预计到业务试点的全貌,指导内容尤为细致,实际上全面教会了自己该如何筹备试点。同时,监管部门在推进业务过程中的市场化倾向是明确的,但市场化的前提是业务平稳推出、有序开展,因此完全支持和理解窗口指导的要求。
据悉,证监会窗口指导的内容涵盖了业务试点的12个主要环节,具体包括:投资者教育、营业部管理、客户资质与征信评级、账户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与标的证券管理、权益处理、息费计收、风险管理、客户服务、通知与送达。
在窗口指导的内容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客户准入的一系列审慎性具体安排。例如,参与业务试点的客户需提交拟用作保证金的资产清单、个人资产和金融资产清单和其他征信资料,券商须对客户开展征信评级和信用评级,并建立信用等级重检机制。
账户管理方面,券商、银行和投资者的第三方存管协议原则上需要重新签署;明确券商可实行融资融券客户的推荐人制度,凡实行该制度的券商,其投资者须有推荐人推荐方可申请业务资格。
授信方面,券商提供的授信额度要综合考虑投资者信用状况、金融资产及全部资产价值、担保物价值和投资者交易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贡献等因素。授信模式可以采取预先授信或转入担保物后再授信两种模式。同时应健全授信审批机制。
合同管理方面,券商可选择单一合同模式或大合同、小合约模式,前者一次厘清所有约定,后者由合同规定授信上限、保证金比例和息费率等,由合约约定授信额度和期限等细节。
抵押品和标的证券管理方面,规定券商在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再作调整,并需经审批后公告;券商对自身确定的抵押品和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时间间隔不应长于3个月;接受ETF作为融券标的证券的,应采取措施防止客户进行T+0交易。
权益处理方面,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投资者如有行使表决权的要求,可通过信用客户征集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上市公司配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按约定向券商补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情形导致的权益问题也均予以明确。
风险管理方面,要求券商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和风险监控指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业务规模监控指标,以及集中度监控指标,并规定了10类高风险账户,要求券商予以监控。同时,券商还应制定平仓预案,明确平仓价格策略、平仓顺序等。
券商业务细节共识多
100万、18个月、息费率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本报经过调查可喜地发现,11家券商在具体业务细节上的共识较多,从而将试点期间无序、恶性竞争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一位券商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之所以能够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一方面是因为试点券商总体资质相近,也认可“业务试点并非洗牌,而是对既有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检验”的观点;另一方面,从行业和业务发展的角度看,大家的大局意识足够强烈,深刻理解业务试点平稳推进对未来业务取得巨大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但“底线是明确的,各自设置的环节还有差别,还是能够在保障平稳运行的基础上体现出各家的个性和内功。”
具体而言,11家券商几乎都将客户准入门槛定在账户资产100万元、开户时间18个月以上,也有一些券商将资金门槛定在200万元以上,开户时间门槛定在24个月以上。某券商人士表示,由于总规模的限制,试点期间客户数量肯定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并非符合资金和开户时间要求的客户就能够参与试点,券商还会优中选优。
息费率方面,行业总体上执行了国际惯例,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三个百分点。
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券商有权限制投资者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等增加负债的交易行为,行业总体将执行150%的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同时,行业总体将执行130%的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和客户越来越亲近”
有券商人士坦言,从创业板到融资融券,随着服务内容的复杂和深化,券商越来越感觉到需要更加亲近自己的客户。“这很大程度上不是来自外部监管的要求,而是业务发展压力带来的内在动力——不了解客户就不了解自己的风险、方向和空间。新业务必将从很多方面优化券商原有的业务流程和服务流程,回归和凸显中介机构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