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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化纤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0-02-09     发表评论()



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丹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梁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姚琳、王卫岗、官强、高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赵向东、孙凯捷、王福成、郑挺、邱在贵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六、对于敏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

稿件来源:中国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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