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鉴于江西绚丽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绚丽公司")未能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0〕龙法执非第01号),本项申请已获法院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公司就与绚丽公司债务一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详见公司2009-45号公告)。
2010年1月,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裁决如下:绚丽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15,442,971.30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1,116元由绚丽公司承担;绚丽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应于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公司2010-01号公告)。
鉴于绚丽公司未能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申请执行情况
本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除本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08年及 2009年对应收绚丽公司款项已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9万元及677万元(详见公司2008年度报告、公司公告2009-53号)。本事项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影响尚待执行结果而定。
六、备查文件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0)龙法执非第0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