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与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英雄电脑绘图仪器用品公司,下称:电脑公司)就妥善解决公司位于上海市北蔡川北公路811号的部分房地产(下称:北蔡房地产)事项于同日签订《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甲方)同意不再主张北蔡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再要求电脑公司(乙方)配合办理相关权证至甲方名下,上述北蔡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乙方。
二、乙方同意给予甲方经济补偿人民币计7271万元整,该经济补偿金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乙双方各自关于北蔡房地产已实际享有的权益、已实际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均归甲、乙双方各自所有和承担,互不结算;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乙双方关于北蔡房地产应享有但尚未实际享有的权益、应承担但尚未实际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以及潜在的、可能的、或有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纠纷等,均归乙方享有、承担及处理。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关北蔡房地产的全部权利及权益、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涉。在协议生效日后发生或出现的任何有关北蔡房地产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本协议生效日前事宜的,该纠纷的处理以及该纠纷所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五、根据上述约定属于乙方享有的权利及权益,如需向第三方主张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主张,但不得侵害甲方根据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约定属于乙方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如有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承担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每拖延一日乙方应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七、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就北蔡房地产事宜争议均已解决。甲、乙双方各自为解决本争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结算。甲、乙双方此前关于北蔡房地产的全部相关约定、承诺均予以终止,并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除履行本协议以外的其它任何有关北蔡房地产的要求和主张。
八、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外,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收到的补偿金在扣除账面净值及相关税费后,预计在报告期内给公司带来净收益约3600万元(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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