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百圆裤业获得发行批文,即日已启动路演,并定于下周三(11月30日)申购。这家以加盟方式为主经营服装连锁的公司,将成为太原首家上市的民营企业。
而据调查发现,已经开始招股的百圆裤业,隐瞒了商标诉讼案这一重要事项,涉嫌虚假信息披露。
我们看到,百圆裤业招股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将注册商标被侵权作为重要风险之一,并认为:“公司产品属于日常消费品,知名品牌和商标是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重要因素,对公司的营销及竞争优势而言十分重要,为此公司对“百圆裤业”以及与百圆文字相近相关的 188 项商标进行了注册保护,以保护公司品牌的市场形象,防止注册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可是,2010年4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1423文号的判决书,不仅让我们看到公司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措施是给力的,同时也为我们揭开了这个纠缠了多年而又被掩藏起来了的案件:
起因是一个“百圆里”的注册商标。
2002年9月,自然人王方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百圆里”商标, 2004年2月获得了初步审定。之后,百圆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国家商标局第6200号裁定,认为未与 “百园”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百圆里”被核准注册。
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百圆公司于2008年9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2月,商评委4154号复审裁定,维持对“百圆里baiyuanli”商标异议的原裁定。
2010年4月,还是不服的百圆裤业作为原告,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上了法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商标是否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上。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0年12月22日,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百圆公司的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或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但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理由成立,要求商评委重新作裁定。
其实,这不是百圆的第一次此类诉讼。
就在百圆裤业过会的第三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案号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720号行政判决,该案件的情况跟上述1423号判决的案件如出一辙,同样是百圆裤业作为原告,同样是商评委为被告,不同的是第三人变成了北京立方龙汽车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变成了“千圆及图”。然而,案件的结果却是百圆裤业败诉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驳回了百圆裤业的诉讼请求。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次案件的几个时间节点,该案件审结时间未2011年9月19日,而百圆裤业在证监会网站预披露时间和过会时间分别是2011年9月9日、2011年9月16日。也就是说,直到百圆裤业过会,上述第720号商标纠纷的案件仍未审结。但百圆裤业在两稿招股书中及所有披露材料中均为提起两宗诉讼,并这样承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深圳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朱雁峰表示,在案件并没有审结的情况下,百圆裤业在招股书中并没有给予披露,显然隐瞒了重要诉讼事项,这涉嫌虚假信息披露。
百圆裤业本次上市,计划发行1667万股。上市保荐人为光大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