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山东大松叉车有限公司诉山东凯利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ST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天山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对上述三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三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大松叉车与被告凯利隆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凯利隆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大松叉车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并自2012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恒发棉业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97783.3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利率,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3.原告天山煤炭诉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