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控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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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6-05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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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于近日代表787名被裁减职工及75名留守人员请求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提请新疆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新疆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日做出《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师劳仲案字(2012)第036号】,该调解书生效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师劳仲案字(2012)第036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2)农一执字第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7-1号】等诉讼文书。
二、 仲裁及诉讼文书
1、《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
主要负责人:王清江
被申请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住址: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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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300多万元。
达成协议:
经宣传法律政策,在本委主持调解下,双方当时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在本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伤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3,049,943.24元(贰仟叁佰零肆万玖仟玖佰肆拾叁元贰角肆分)。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责令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支付人民币23,049,943.24元的案件款。
(二)、向本院支付执行费90,450.00元。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王清江
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住所地: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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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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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3,049,943.24元及90,450.00元的执行费,予以强制执行。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师劳仲案字(2012)第036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2)农一执字第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7-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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