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参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于2013年11月15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申请新疆海龙破产清算一案。新疆海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4年2月20日上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楼召开。2014年12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新疆海龙破产清算。截止2013年11月15日,新疆海龙共向我公司借款67,061,248.37元(本息合计),公司已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申报。
一、法院裁定新疆海龙破产清算有关情况
近日,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兵一民破字第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关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决议》第五条的规定,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共有9家,本次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共有7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加,占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总数的77.78%,已超过二分之一;7家参会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享有的表决权金额为715,938,364.23元,占债权人委员会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4.09%,已超过二分之一;参会人数和表决金额均达到法定条件,且表决通过了《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过程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新疆海龙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裁定结果,公司享有新疆海龙债权67,061,248.37元,按分配方案将收回2,058,780.32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为34,691,926.12元,本次裁定结果将减少公司本期收益21,069,170.42元,最终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新疆海龙相关破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3)兵一民破字第1-17号]
附件一: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